教务处


济宁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19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济宁医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按照学校规定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入学报到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报到须知的要求,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各相关学院根据招生录取信息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由教务处负责统一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并向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对于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该因素消除后立即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入学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可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特殊疾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五)复查不合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算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第十条  复查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复查结果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

(一)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持学生证到相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缴齐学费后方能办理本学年各学期的注册手续,获得学习资格。未缴齐学费者不予注册。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注册是学生维持学籍的手段,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方法按学校考试相关规定执行,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评定主要包括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及期末考核三部分。

第十三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重修、补考等相关规定按照《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济宁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记载按照《济宁医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或鉴定为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身体缺陷不能参加体育、军事训练课程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鉴定,相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项目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学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某些课程的学时发生变化,导致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培养方案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时,其考核成绩与记载按照济宁医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按照《济宁医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2.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或缺课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二)休学的相关规定

1.学生要求或达到休学条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因生育休学须附医院证明),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可以再次申请,以两次为限,休学时间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3.经学校批准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休学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学生办结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得跟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否则所获成绩一律无效。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修业年限。

第二十四条  复学

(一)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三)在休学期间,申请复学的学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一经查实,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

(一)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家长说服教育无效,且家长同意者。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相关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无法送达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告,视同送达。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进行申诉。

(五)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结离校手续,不得申请复学。

2.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将学生领回。

3.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取得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或结业一年后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相应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校园秩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院两级学生会、校长信箱等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等场所的设备与设施,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济宁医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二节  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学校有权取缔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活动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学校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三节  文体与社会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不得采取张贴大、小字报等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节  勤工助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济宁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纪律处分按照《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济宁医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满后,按《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顾问等组成。视情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校制定完善《济宁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的处理方式。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条  在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十二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生虽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对在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91日起执行,原《济宁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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