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633

医院字〔2015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范我校招生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工作遵循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招生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专科升本科及其它类别招生录取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信息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招生决策工作,掌握招生政策,指导协调各类招生工作事宜。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并具体承担相应职责:

1.监察组。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纪违规事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2.录取组。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学生工作处、监察室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具体录取工作;落实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录取进度,核实本校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及录取名册的审核工作;打印、封装、寄送录取通知书;起草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文件,发布录取信息,制作新生名册,统计招生数据,确保年度录取任务圆满完成。

3.咨询接待组。由教务处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接受考生电话、网络和现场咨询,及时解答考生及家长的提问;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接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4.录取工作保障组。由网络技术中心、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职责:负责录取现场的网络安全、电力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为做好考生的专业咨询解答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按以下条件和要求选派招生宣传人员:

1.热爱学校,熟悉校情,责任心强。

2.认真学习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学校的招生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招生宣传培训。

3.团结协作,认真负责,组织观念强,特殊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擅自处理。

4.客观、准确地宣讲招生政策。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第三章录取工作及程序

第七条招生的前期工作。学校制定招生工作文件,召开招生录取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布置招生任务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条招生工作人员工作程序。招生人员按要求报到,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1.报到。领取工作证、招生录取相关文件及签订“职责任务书”。

2.录取。

①根据录取进度,按时下载各省份考生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仔细审阅考生电子档案,严格按招生章程制定的录取原则进行预录取,对不符合条件做退档处理的考生,写清退档原因。

②预录取数据经录取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监察组复核。

③拟退档名单由监察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将录取数据上传各省招办。

④省招办录检通过后,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备份,招生办公室及时发布录取结果。工作人员对录取数据随时备份并做好数据统计。

3.打印邮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由专人负责,根据导出的录取数据,统一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加盖学校招生专用章后有效。录取通知书所填专业、姓名等必须与新生录取名册一致。凡与新生录取名册不符的录取通知书一律无效。负责录取通知书封装工作的人员必须保证信封内的材料齐全、无误。凡出现信封内材料不全或录取通知书装错等情况,由封装人员负责。封装完成后,及时采集快递号码并发布,方便考生跟踪查询快递行程。为保证考生信息安全,录取通知书原则不应交第三方公司处理。录取通知书应经快递公司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除考生本人外任何个人不得代替领取录取通知书。特殊情况须报请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并由寄发人登记备查。

4.后期工作。交回工作证,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招生领导小组报告,提出解决方案,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拟定处理意见,监察组成员作会议记录,如需请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必须由招生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能执行。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六公开”、“六严禁”、“六不准”等规定要求,实施阳光招生。认真学习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和远程录取有关文件和学校当年的招生章程,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办法,熟练掌握网上录取系统操作方法。必须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录取规定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招生人员与学校签订招生录取工作“职责任务书”,对自己承担的录取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期间的对外联系,统一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所有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须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议事研究决定。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顾全大局,遇到重要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对因隐瞒不报、自作主张,随意处理等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遵守作息时间,不得随意离岗。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禁止将非录取人员带入录取现场。

第十四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教职工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强化录取系统及网络安全管理,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招生密码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密码的管理工作,不得将密码提供他人使用。若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准泄露录取有关信息。严格考生信息数据库管理,妥善保管数据,及时存盘并做好备份,确保录取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使用计算机。不准修改招生程序和招生信息;不准私自设置密码,锁定录取信息;不准操作超越自己权限的数据;不准随意安装、拆卸计算机配件和网络设备。

第十七条招生录取期间,未正式发布的录取工作信息不得向外传递,因传递非正式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十九条经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投档、审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根据当年体检标准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遇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报招生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必须对录取新生认真复查,仔细核对报到新生实际情况与新生录取信息是否吻合,凡发现有实际情况与录取信息不符的新生,应及时向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济宁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人员职责任务书

  

  

  

  

  

  

  

  

  

  

  

  

  

  

  

  

附件:

济 宁 医 学 院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人员职责任务书

  

同志:

学校同意您参加年招生录取工作。您应确认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同时,应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学习掌握招生政策,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做到公平、公正;

二、严格遵守《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各项规定;

三、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负责、准确无误地完成学校安排的招生录取工作各个环节的任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违纪违规、玩忽职守的,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签名:教务处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招生录取人员和招生办公室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