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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735

济 宁 医学 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试行)

济医院字〔2017123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济宁医学院章程》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影响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思过,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及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校级表彰或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50%以内;

(二)在校级学科竞赛、文艺体育比赛、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学业成绩优异(考取专升本或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等);

(四)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校级(不含校级)以上表彰;

(二)在校级(不含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文艺体育比赛、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学业成绩优异(考取专升本或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等);

(四)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三)超过处分解除申请期限的;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八条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管理科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决定。学生工作处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并在校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济宁医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1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