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课程考核缓考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2696

课程考核缓考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学生申请课程考核缓考特作以下规定:

一、学生申请缓考的审批原则

(一)原则上具有以下情况者才能批准学生的缓考申请:

1)因病住院、因病卧床不起或因病确实无法参加正常考试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

2)代表学校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无法参加正常考试需有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示相关证明;

3)三代内直系亲属去世奔丧。

(二)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三)同一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

(四)缓考申请至少应在考前两天提出,考试结束后补办缓考申请一律无效。确因考试过程中急性病症发作无法参加考试,必须向监考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事后须到教务处补办缓考手续,不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五)凡经批准允许缓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正常安排的考试,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参加考试的学科成绩无效,且不允许参加缓考考试。

二、办理流程

申请缓考的同学,须到教务处考务中心领取(或从校园网上下载)《济宁医学院学生考试缓考申请表》(附后),一式两份填写后,经学生辅导员、所在院(系)分别审核并签署意见交教务处审批后,1份由所在院(系)年级办公室存档,1份交教务处考务中心留存。

三、其它注意事项

1)缓考均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和补考同时进行,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的毕业补考一次,不再另行单独安排考试。

2)参加缓考的学生须持缓考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参加缓考考试,若缓考学生在规定缓考考试时间不能参加考试者,不再给予正常缓考机会,按旷考处理。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