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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士论文(设计)评选及奖励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673

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评选及奖励条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重视和加强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调动教师和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创新,表彰先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鲁学位[2001]14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原则

  

第三条  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由各院(系)负责。要求各院(系)在论文答辩的基础上,由本院(系)答辩委员会从应届获得学士学位者的毕业论文(设计)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论文(设计)。评选名额根据各有关院(系)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按比例下达,原则上不超过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的2%

第四条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要突出论文内容的创新性,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院(系)评选的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三、评选标准

  

第六条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标准:

(一)选题恰当,观点正确,论据充实,论述充分;

(二)论文符合要求,有一定的独立见解或创新,材料翔实,数据可靠;

(三)结构严谨,布局合理,思路清晰,文理通顺;

(四)技术路线科学,方案正确,可操作性强,所得结论可靠性高;

(五)正文格式规范,图形、符号、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四、表彰及奖励

  

第七条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的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除按省学位委员会的规定进行表彰外,学校将分别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各院(系)评选的未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设计),作为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给予表彰、奖励。

五、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济宁医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推荐表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

济宁医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推荐表

论文(设计)题目

  

获得学士

学位门类

  

  

  

作者姓名

  

  

出生年月

  

指导教师姓名

  

  

从事专业

  

在校期间

参加科学

技术活动

及获奖情况

  

  

论文(设计)

主要创新点

  

  

答辩结论

  

  

答辩成绩

  

  

单位推荐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单位公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