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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147

济 宁 医 学 院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暂行规定

(试行)

济医院字〔201658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师资队伍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资源、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要求和学科发展规划需要,结合本单位师资学历结构状况制定培养计划。

(二)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兼顾专业平衡,除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专业外,向教学、科研一线骨干教师及学历学缘结构不尽合理的学科倾斜。

(三)提高素质、注重质量。鼓励教职工申请国内重点大学或著名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的博士研究生。

(四)在职培养、合同管理。与学校签订在职培养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符合国家和报考单位的报考条件,并已纳入学校培养计划。

(三)具有硕士学位,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教学科研人员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应与所在单位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相符合。非教学科研人员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原则上应是与现从事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济宁医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认真核实审批表内容,由单位负责人、教师发展中心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兼任科级及以上行政工作的教职工,同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三)人事处将各单位计划汇总,与教务处、科研处、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四)申请人被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学习期限及毕业后的待遇,服务期限、目标任务、违约责任等。

四、管理与待遇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教职工应在规定年限内毕业,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须个人提出申请,由指导教师和就读学校出具证明,报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攻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在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不得无故中断学习。

(三)在读期间确因学习需要,可脱产学习,但不超过12个月,并须办理批准手续。脱产期满或累计脱产期满,应回校工作。

(四)经学校批准脱产的,脱产期间给予同在岗工资、福利相同标准的学习补助。

(五)学习期满,未能取得学历学位(或学位)的;或未经批准自行延长脱产时间;或学习期满,未按规定回校的,脱产期间学校支付的各项待遇应全额退回。

(六)脱产学习期间如承担学校教学、科研任务,按学校规定发放相应津贴。

(七)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学位)证书并按时回校工作后,学校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共发放五年,并与当年引进的博士同样享受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但不享受学校人才引进其他待遇。

(八)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其他进修访学等形式的资助。

(九)凡未经学校审批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或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不予享受相关待遇;攻读专业不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方向的,不予享受相关待遇。

  

(十)已纳入学校培养计划当年未考取博士研究生者,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十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五、服务与违约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历学位(或学位)回校工作之日起,增加服务年限十年。

(二)取得学历学位(或学位)后不回校工作的,除一次性返还攻读研究生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各项待遇外,还应承担给学校造成的各项损失10万元。

(三)毕业后回校工作服务年限未满者,除向学校承担10万元的赔偿金外,还应退还未满服务期的部分学习补助:http://rsc.taru.edu.cn/images/11/09/16/o2xt16p261/08lg_image001.gif

N:未满服务期的学习补助;P: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各项待遇及毕业后享受的生活补助;N1:增加的服务年限;N2:未满服务年限数。

(四)在服务期内离校的,应退还未使用的科研启动经费。

六、其他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校与其签订协议,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工资,按约定回校的,一次性补发。

(二)考取统招博士研究生及个人联系到国外攻读博士研究生,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手续。毕业后回校工作的,通过公开招聘程序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待遇。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在本规定执行前经学校批准并已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者仍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66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