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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81

济 宁 医 学 院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章程

济医院字〔201739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对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督导,促进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良性运行,提高教学质量监控效能,强化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济宁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全面系统监测的机构,实行校院(系)两级教学质量监控管理,校级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院(系)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条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以及各主要职能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设立三个教学督导组,第一教学督导组负责太白湖校区、任城校区和高教园教学督导工作,第二教学督导组负责日照校区教学督导工作,第三教学督导组负责实践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总体把握全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学校教学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督察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六条对学校教学运行进行督察,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审定分析。

第七条审议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总结报告,向相关部门、院(系)进行反馈,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对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督察。

第八条  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质量方面给予评价。

第九条审核各院(系)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制度与指标体系。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和教学督导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十三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届满后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1.济宁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2.济宁医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修订)

附件1

济 宁 医 学 院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任:白波

副主任:司传平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上官国强 王传功 王克勤 王洪恩 王慧云孔繁之

艾志会刘永春 刘兆民 刘君 孙冰李淑玲

杨洪峰宋爱芹 张凯张春芝 陈东风 陈吉义

孟纯阳 胡修周祖久胜 秦建中 耿海霞

高鸿崔运河崔月华魏曼莎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李淑玲兼任。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设立三个教学督导组。第一教学督导组负责太白湖校区、任城校区和高教园教学督导工作,第二教学督导组负责日照校区教学督导工作,第三教学督导组负责实践教学督导工作。

第一教学督导组专家名单

长:崔运河

副组长:胡修周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史清芳杜召云 马奎元群王文军 王立赞

王旭 王玲 毕于建 吕厚东 任启伟 刘君

刘鹏飞 李淑玲李雪梅 杨金玲吴文 张凯

陈敏 金慧 郑桂芝 郭永和 随萍翟玉贞

书:杨

第二教学督导组专家名单

长:孔繁之

副组长:王慧云魏曼莎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林 王孔凡栋 朱敏 关晶 杜

邵珠艳 武艳群 范素芳 林宇

书:张倩范怀玉

第三教学督导组专家名单

长:刘永春

副组长:班肖要来孟纯阳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芳友 上官国强王文军 王克勤 王凌 王慧云

王燕 孔繁之朱敏刘士懂 刘兆民 孙冰

苏中华 李春雨杨洪峰 张凯 张红张春芝

陈玉芹 姜鲁宁耿海霞 高向东 随萍 程刚

雷学锋 谭洪勇熊斌

书:时忠丽

  

  

  

  

  

  

  

  

附件2

济宁医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在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督导意识,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咨询参谋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对全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咨询,监督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管理的实现。济宁医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设立三个教学督导组,第一教学督导组负责太白湖校区、任城校区和高教园校区教学督导工作,第二教学督导组负责日照校区教学督导工作,第三教学督导组负责实践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院(系)教学督导组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业务指导。督导办公室设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日常督导工作。三个教学督导组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每学期本专科教学工作要点,制定学期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各院(系)教学督导组一般由5-10人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人数,设组长、副组长 (组长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由所在院(系)负责日常督导工作。

第三条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组及院(系)教学督导成员均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四条校级教学督导员遴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工作能力强;

(三)热心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熟悉教学一线情况,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在职或退休教师及教学名师、中青年教学竞赛获奖教师;或熟悉教学管理工作,管理经验丰富,曾担任过处级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员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名单,征求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意见,经本人同意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聘任。各院(系)根据遴选条件确定、聘任本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并将名单报送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备案。

第四章教学督导员职责和待遇

第六条校级教学督导员职责

(一)依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案和规章制度,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全面督导学校和教学基地的教学、管理及实践工作。

(二)巡视日常教学秩序,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三)开展日常督导听课活动,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按照教学过程规范,了解教师备课授课、辅导答疑、实验指导等环节的实施情况,指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能力,客观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并及时反馈。

(四)开展指向性听课,对教学效果优秀及较差的教师进行复核性听课评价,给予认定。

(五)参与教学检查、课程评估、新上专业论证、专业评估等重大教学活动。

(六)督导各专业教学基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参与学校和基地的实习检查、教学查房、实习实训、病例讨论等实践教学活动,以及学校和基地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实践教学名师奖评选和实践教学师资培训等工作。

(八)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教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九)交流、研讨学校教学工作,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承担学校交办的有关教学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教学督导组的重点任务是对本单位教学实施过程的具体环节、院(系)和教研室的日常教学管理及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具体督导任务由各院(系)参照校级督导任务、职责制定。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待遇。学校为教学督导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组工作正常开展。教学督导员完成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五章教学督导工作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校级督导组作为独立机构,按照学校和教务处学期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同时校督导组按专业类别划分若干小组,分工负责各院(系)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校教学督导组与院(系)教学督导组的联系。

第十条督导组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工作会议,交流、讨论、总结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督导组要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领导、院(系)、部门及教师本人。

第十二条督导组每学期应提前做出督导工作计划,学期末写出督导工作总结,并向学校质量监控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学校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全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布置和研究督导工作。遇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全体教师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地接受教学督导组的检查、监督;各学院(系)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5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