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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03浏览次数:172

济宁医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济医院字201456

第一条总则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管理

1.在学生公寓设立学生住宿平面示意图,标明学生住宿分布状况。在公寓楼门口设立紧急疏散标志,标明紧急出口。

2.任何人禁止挪用或损坏公寓楼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栓、灭火器、安全灯等)。

3.严禁携带、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进入学生公寓;禁止在公寓点蜡烛、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等用具;严禁在公寓内焚烧杂物。

4.禁止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禁止使用超越规定负荷的任何电器。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电线、插头(座)。

5.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晚归学生凭胸卡、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并申明理由。

6.严禁男女互访、夜不归宿或留宿异性。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留宿外人。

7.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聚众起哄等不良行为。

8.不得私自更换门锁,妥善保管好公寓钥匙,并在调换房间时如数交还。

9.学生离开公寓或放假时要关窗锁门,大宗现金要存入银行,存折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三条秩序管理

1.严格作息时间,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周末延长半小时)。

2.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大声放收录机等音响设备。

3.严禁向窗外扔各种物品、泼水等。

4.严禁在公寓抽烟、喝酒、打麻将、赌博;禁止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等。

5.严禁在公寓内外涂、写、刻、画等;不张贴、传播不健康的书画、音像制品等。

6.布置、装饰公寓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保持门窗、家具、墙壁的清洁。

7.严禁在公寓内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经商活动。不准在宿舍内散发、张贴广告和传单等。

8.严禁商贩进入学生公寓。

9.公寓内不准饲养猫、狗、鸟等宠物。

10.上课、自习和正常休息时间不得从事文体活动。

第四条违纪处罚细则

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是学生应尽责任和义务。学生如违纪,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私自调换床位,私自搬用宿舍内公共用品者。

2.在楼道内燃烧物品、燃放鞭炮、点蜡烛者。

3.在楼内吸烟饮酒者。

4.随地泼水、吐痰、乱扔杂物者。

5.刻画、涂写,弄脏墙壁者。

6.张贴启示、通知、海报、字画者。

7.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及破坏卫生者。

8.在非规定时间内打扑克、下棋者。

9.晚归者。

10.本室学生有违纪行为,舍长或学生干部知情不报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1.拆装或故意损坏公物者,并照价赔偿。

2.在公寓楼内经商者。

3.私自留客住宿者。

4.在楼道、客厅或阳台裸体者。

5.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电器者,并没收器具。

6.造成火灾事故者,并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加重纪律处分。

7.将房间钥匙随便借给他人者,如该室内出现任何问题由本人负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1.一学期内,被通报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私闯异性宿舍,予以警告处分。

3.在异性宿舍过夜或夜不归宿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4.在公寓内传播淫秽书刊、电子出版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其他处分。

5.在公寓楼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公寓内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

2.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3.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不准揭发者。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46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