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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1167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教高〔20061号)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积极性,提高我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学校办学优势与特色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的目标:按照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先进、教学优秀的要求,在专业教学条件、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形成优势和特色,在我校、省内同类学校明显领先,并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条  学校启动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工程,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在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

第四条  省级与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凡遴选入围的专业,可以使用“山东省高等学校品牌专业建设点”、“山东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济宁医学院品牌专业建设点”、“济宁医学院特色专业建设点”名称,面向社会,加强宣传。

第五条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省级和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学校予以重点建设,每个省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每年资助建设经费20万元,每个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每年资助建设经费10万元。

第六条  学校对省级、校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人员以课时津贴的方式予以奖励,每年度每个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奖励课时津贴分别为500300标准课时;对同时获得校级、省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者,只核发最高一级的课时津贴,奖金由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按照专业建设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