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教育质量,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实现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并使教研室的建设逐步达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研究室(简称教研室)是按照一门课程或者几门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是联系教与学的纽带,是教育方针及教学计划的直接的执行者和组织者。
第二条 教研室由各级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第三条 教研室是院(系、部)的下属组织。在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有关工作方面,直接接受院(系、部)的领导。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分别接受教务处和科研处的指导。
第四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并认真完成所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师资培养、教材编写等工作。临床学科教研室在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临床医疗和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