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241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办法》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15年4月25日

 

 

 

 

 

 

 

 

 

 

 

济宁 医 学 院

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成绩评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坚持“形成性评定与终结性评定相结合、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业成绩与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范围。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进行学业成绩评定。

第二条  评定方式与内容。课程考核方式与学业成绩评定的内容应由教研室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差异和课程内容特点制定,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核方式应于授课前向学生公布。成绩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和期末考核。

(一)过程考核。过程考核主要指学生学习态度、课堂纪律、随堂作业、单元测验、小论文、分组讨论、病案分析、实践报告、课外作业、期中考试等。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不同,各专业学科应进一步细化过程考核,制定多元化过程考核细则。

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占该课程总成绩的10%~20%,如该课程无实验教学内容,则过程考核成绩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

(二)实验考核。凡有实验教学内容的理论课程,均应进行实验考核,实验考核内容可涵盖课堂纪律、考勤、学习态度、实验报告、技能操作等,实验考核成绩原则上占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各专业学科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验考核细则,进一步推动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水平的提高。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须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进行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成绩评定内容应包括过程考核、技能操作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占实验课程总成绩的20%~30%,技能操作考核成绩原则上占实验课程总成绩的40%~50%,期末考核成绩原则上占实验课程总成绩的20%~40%。

(三)期末考核。期末考核为课程结束时进行的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论文答辩)等多种形式,期末考核成绩原则上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70%。期末考核要注重对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能力的培养,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三条  评定反馈。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形成性评定是实现教学反馈的重要方式,其核心是反馈,应将形成性评定贯穿于教学全过程,体现到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及期末考核的各教学环节中。教师对学生的形成性评定可通过学习记录、实验报告、作业、阶段测验、实验操作、技能考核、期末考核、观察记录、查阅实习手册、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等方式进行有效评价,给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意见,使学生及时获取诊断性信息和相应的指导。

第四条  成绩提交与归档。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课程成绩。成绩提交后分别打印2份成绩单和1份试卷分析并签字、盖章。其中1份成绩单交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科,由教学管理科汇总、排序后存档;另1份成绩单与平时成绩记分表、实验成绩记分表、试卷分析统一装订存入课程考试试卷档案中。

平时成绩记分表须详细记录平时成绩各环节的得分及所占比例。试卷分析是针对考试试卷和成绩进行的综合分析,分析的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面向对象(年级、层次、专业)、参加考试人数、试题来源、阅卷方式、试卷各题型的分值比例、试卷的难易度及区分度评价、试题份量、卷面质量、试题的覆盖面、考试改革的方式和效果、试题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综合分析与评价、对存在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五条  成绩记载。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均按60分登记;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重修后最高成绩登记。

第六条  成绩更正。课程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发现错、漏确需更改的,由教研室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试卷原件、作业复印件、平时考勤登记表等),经学院(部)教学管理科、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正、登记备案。

第七条  成绩复核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须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天内按要求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学生须认真填写《济宁医学院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由相应学院(部)教研室进行成绩复核。成绩复核只核对卷面分数统计是否有误、系统录入成绩与卷面分值是否一致,试卷主观题答案不重新评分。复核成绩有误需更改成绩者(包括成绩录入错误),教研室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试卷原件、作业复印件、平时考勤登记表等),并需填写《考试成绩复核汇总表》,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