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济宁医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67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院教材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为教学和人才培养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学院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工作,为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由济宁医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教材规划和建设工作。学院教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三基、五性和三特定(三基指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五性指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适应性;三特定指特定的对象、特定的要求、特定的限制)”的原则,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把教材建设搞活,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用面较广,符合特色教学的教学用书,确定教材管理的基本原则,保证教学用书和学生用书。

第二条  教务处设有教材科。教材科在教务处领导下负责全院教材管理的日常工作。教材建设规划、预订计划、教材采购和选定供给教材单位等主要事项由教务处处长及分管副处长负责,教学工作指导委员审定,由教材科负责实施。

第三条 教材建设规划。根据不同阶段的各专业教材使用现状制定我院教材建设规划。

为了便于教材规划和科学管理,根据我院情况将教材分为三大类:一类为国家级规划教材和省级重点教材。二类为院校协作和自编正式出版的教材。三类为非正式出版的自编自印教材(包括配套教材的实验、学习指导、实习指导、教学大纲、实习大纲、补充讲义材料等)。各类教材再根据本专科公共课教材和各专业教材的具体情况,归类集中,科学分类。

一类和二类教材不纳入我院自编教材规划选题范围;我院规划的选题范围只限于三类教材。根据我院特色专业和优势学科,积极鼓励和推荐我院教师参与一类和二类教材的编写和参编工作。

规划制定每三年一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应用的实际情况,教务处于上年向各系(院)、部发出制定《规划》通知和编写教材选题申报表。申报选题经教研室讨论,各系(院)、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汇总并提出《规划》草案,提交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编制规划目录予以公布。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荐、选用优秀教材和引进国外先进教材的精神,我院应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和面向二十一世纪规划教材。适当在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中推荐使用原版外文教材。

第五条  新办专业和短线专业如没有规划教材,可选用协编教材,或组织教师自编教材。

第六条  教材的选用应形成制度化,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教研室对所选用教材写出书面申请,简要介绍该书的特点、使用对象和预期的教学效果,由所在系(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终审。

第七条  教材科建立教材资料室(设在图书馆),最大限度地陈列各学科多种版本教材样书和最新教学参考资料,为教师选用优秀教材、借鉴和吸收多种教材的优点和精华,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

 

第三章  教材的编写

 

第八条  我院应把自编教材的重点放在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所编教材要有特色,并能客观反映我院教学和科研的最新成果。教师编写教材既是教学和科研成果的积累和总结,也是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再创造。

第九条  自编教材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我院教学的要求,注意解决个别专业教材短缺与陈旧问题。对有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或面向二十一世纪规划教材的课程,原则上不自编,也不提倡不具编写能力的教研室或个人编写内容陈旧、缺乏创意、水平不高的教材。

第十条  拟编写教材和教学辅助教材的教研室须提出申请,并将教材编写提纲、主编个人简况、教材使用对象及计划使用年限等基本情况,提交系(院)、部进行审核后,报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编写,由教材科负责教材的出版、印刷及管理发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印、发行教材。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的主编原则上应是学术水平较高、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行文流畅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同时鼓励中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编写。

第十三条  自编教材一般应先以讲义的形式在教学中使用1~2届,经修改完善后,才能正式出版。使用3~5年后应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需要,做好修订再版、创新提高工作。

第十四条  协编、自编教材出版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垫付费用。

第十五条  教师编写教材既是教学和科研成果的积累和总结,也是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再创造。因此,为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凡参与正规出版发行教材编写人员的稿酬,由出版社支付,归编者所有,有关部门不收取管理费,也不予以另付稿酬;规划教材编写人员的差旅费、会务费从学校教材建设专款中支付。

经批准并由学院组织印刷的自编教材、讲义、实验教材等,可酌情给予适当的稿酬。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外院校联合编写教材,必须事先报经学院审批。我院计划选用的联编教材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教务处下达通知,教材科根据教学计划确定预订数量;未经审批的联编教材,我院一律不予选用和承担包销任务,一切后果由参编者自负。

 

第四章  教材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教材的订购与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由教务处教材科负责,每学期预定教材分春季教材和秋季教材,采取招标订购。

第十八条  教材的订购计划:依据教学计划及开设的课程,由各教研室确定使用的教材版本(符合教材选用原则),按学生相应的培养层次选定教材。预定数量按学生人数和教师用量确定,适当加上流动用书。

第十九条  根据教务处(含研究生处和成教学院)发出的课程计划和教学任务书,教材科每学期预订教材一次(含研究生和成教生);教学计划临时调整急需的教材,由教务处教材科组织应急采购,以保证教学急需。

第二十条  各专业接到教学任务书后,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认真选择课程教材,经系(院)、部审核后,书面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领导审核无误后组织预订。

第二十一条  预订教材数目,统编规划教材(含国家级、省部级和面向二十一世纪规划教材)、协编、自编教材(特殊课程教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学生用书数。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课前到书,各教研室接到教材科制发的“教材预定表”后须及时填写、上报,有问题应及时与教材科联系。逾期订购教材而导致教材不能及时发放给学生,责任由教学单位负责。如因教学计划临时调整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要提前及时通知教材科,由此造成教材短缺须补购或补订时,教材科尽力设法联系解决,否则,教材科无法保证教材供应,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为了避免教材积压和浪费,凡有教材未使用完的,不得另行征订,如有特殊情况,需逐级申报,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教务处处长、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新教材。自编和协编包销的教材,一般不予以支付预付款和邮运费。教材科只按教材实际用量及招标价格最后结算,剩余的教材不论多少均由参编者或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我院本、专科学生(含研究生、成教生)所需教材,一律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订购;学生其他辅助资料、教材,各教学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预定、购买。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在校内私自出售教务处列入教学计划课程的教材和学生必备的辅助教材。

 

第五章  教材的仓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材到位后,由双人依据教材订单、供应方清单与所到教材逐一验收教材种类、册数及金额,核对准确无误后,再由双人办理教材入库并及时登记教材总账和明细账。库管员要及时准确登记上架定位。教材发行依椐教学计划、用书对象、专业人数以班为单位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