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关于学籍档案及学历证件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7浏览次数:183

一、学籍档案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其他情况的历史资料。学籍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对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升留降级、转学、休学以及奖惩等情况均应详细记载,并妥善保管所有文件材料。

二、查阅学生学籍档案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查阅手续。外单位需要查阅学籍档案,须经教务处领导批准。不允许学生本人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

三、学籍档案只许就地查阅,不得外借。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保持案卷清洁,不准作涂改、乱划,如有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四、摘抄、复制学籍档案的内容,必须经学籍管理科领导同意,管理学籍人员审查核对无误后,并加盖教务处公章以视负责。

五、在校生因毕业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持本年级介绍信,经学籍管理科领导批准,由学籍档案管理人员填写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其他部门无权出具成绩证明。

六、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因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须持单位介绍信,到教务处申请办理,经分管处长批准同意,核查在校成绩后,填写由学校统一制定的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方为有效。出具成绩证明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七、学历证件(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明、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由教务处负责办理。每年学生毕业时,教务处以学籍档案为依据,统一登记造册编号,汇总呈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颁发证件。

八、毕业证书不慎丢失,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不能补发原件。可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提供本人三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由学籍管理科核查其原始学籍档案,处长签字后,方可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书丢失不予补办,可给予出具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