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校内教材工作的指导、规划、论证、评审,是校内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方案及工作条例
第三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兼任;设委员若干人,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科研处、图书馆负责人,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教材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院长聘任。
第四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校行政换届一致。每届任期内,教材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人员变动,及时提出调整和补充名单报主管院长选聘。
第五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例会,履行职能,指导全校的教材工作。也可在必要的时候,临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对于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策,需经投票表决,要有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七条 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某一专项工作的需要,设立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为临时组织。
第八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材管理科,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院(系、部)设立教材工作指导小组,工作指导小组由院(系、部)或学科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组长由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担任。院(系、部)教材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院(系、部)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对校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制定有关教材建设及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教材建设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教材工作的改革方向、指导思想及方针政策,促进教材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指导各教学单位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校教材工作改革方案。
第十三条 审批学校重点教材立项及教材的推荐出版。
第十四条 审定新版教材及首次进入课堂的教材。
第十五条 指导国外教材的引进、研究和评价。
第十六 条 组织和指导学校教材工作的研究、评估及教材建设工作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校级优秀教材,推荐省级、国家级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校内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审议教材建设资金的申请和开支情况。
第二十条 指导院(系、部)教材工作指导小组的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新一届教材工作委员会对本章程有修改、解释权。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