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学校学分制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规范学生选课程序,按照山东省学分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选课范围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通识教育、专业基础、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均属于学生选课范围,面向全校开放,学生在保证完成本专业规定的专业基础、专业课程最低学分外,可跨学院、跨专业选修课程,符合学校要求的其他高校课程或网络课程也可以进行选修。
二、基本要求
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完成。
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依据,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结合本人学习基础、学习能力、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制定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
2.学生选课首先必须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对于有严格先后修读顺序要求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3.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说明等进行选课。
4.学生必须使用自己的帐号、密码进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5.学生选课应当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建议的学分为宜。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主修专业每学期选课适宜量为15~25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个别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适当超过25学分,但最高不超过30学分。
6.学生未选的课程,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的课程按照免修课程考核课程绩点记载。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学分计入当学期选课总学分。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7.学生必须按照课程安排上课,如因自行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授课班级或授课教师等造成考核成绩缺失或不完整的责任自负。
8.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必修课程直接安排,不再安排选课。
9.对转专业、降级、休学后复学和校际交流等特殊类型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参加选课。
三、选课程序
必修课:必修课由教务处在开课前统一预置到学生的课程表中。如确需对个人教学计划进行微调,需本人提出申请,学业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选修课:选修课由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在选修课模块内自由选课,不统一预置,学生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分为预选、正选、补选三个阶段,预选一般在每学期第16-17周进行,正选一般在每学期第18周进行。具体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1.预选:学生根据确定的选修课容量及上课时间安排自由选课,当课容量满额后可另选其它课程。
2.正选:学生须在正选阶段登录选课系统确认预选结果,也可退选或改选,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3.补选:学校公布选课人数未达到开课要求的课程,学生退选并补选其它课程。
四、附则
本规定自我校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