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普通高等本专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个性化培养和自主学习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建立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将建立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按学分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学习进度、任课教师的权利。
第二章 课 程
第三条学校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第四条通过引进优质网络课程、建设核心课程、改造传统课程的方式,增加课程数量和开课门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均有多名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三章 学 分
第五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它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必修课、选修课每18学时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6学时1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分别为每教学周1学分和每36学时1学分。
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及课程绩点。
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原则为: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70-8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110-12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150-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10-220学分。具体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逐步加大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各类选修课总学分比例原则上在15%左右。
第八条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参加各种课外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竞赛获奖及参加科研训练取得成果获得的学分,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报教务处审定通过后,记入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九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可在2-3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可在3-4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专业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专业可在5-7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创业等原因不能连
续完成学业者,允许其中断学习,办理休学;因应征参军入伍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和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实行选课制度。学生缴费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低于15学分。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二条实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自愿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三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按重修课程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部分修读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由个人在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参加免修考核,合格后方可免修,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及课程绩点。免修考核的形式与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见习)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生,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免听。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过程考核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绩点。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六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互认制度。对转学、转专业、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其已修课程与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一致、内容相近,且课程学时不低于80%的,转学、转专业学生及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分别向所在学院和开办学院提出学分互认申请,经所在学院或开办学院会同开课学院共同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实行学分互认。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 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考核。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闭卷形式,如需开卷考试,需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考核可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口试、实验(技能)操作、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绩点。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管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须纳入考核结果。课程成绩一般包括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
20%;实验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讨论、实验报告、平时测验及实验操作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
30%;无实验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可适当提高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计算机辅助考试或笔试,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50%-70%。课程成绩组成及比例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性质不同由教研室自行确定,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
第二十一条 补考。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可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三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者,该课程以0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生成绩,并按要求保存好原始成绩单和学生考试试卷。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成绩如需更改,应由评分教师或成绩录入者提交成绩更正申请单并附原始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学分绩点依据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各专业必修课程为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5.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1;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课程绩点记载;免修课程成绩按免修课程考核课程绩点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课程绩点记载,如多次重修,按实际重修次数记载课程绩点,取最高课程绩点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和专升本学
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一年后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的同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我校2017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