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9-06-24浏览:1350

济 宁 医 学 院

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

济医院字〔201825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对《济宁医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济医院字〔201451号)予以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一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制止并纠正其行为:

(一)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人员安排就座的;

(二)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笔记、计算器等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四)未按要求清理桌洞、桌面物品的;

(五)考前发现桌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字迹而未清理或未报告监考人员的;

(六)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八)其它可被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考试过程中有违反考试纪律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内容或答案,为考试作弊行为,一经认定,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有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且无视警告而明知故犯的;

2.故意损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或在试卷上有侮辱性语言的;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文具或其它物品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5.考试中交头接耳或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考试信息的;

6.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故意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的;

7.其它可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夹带或翻看小抄、笔记、书籍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物品的;

2.在桌面、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5.强拿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或草稿纸的;或被他人强拿而未报告监考人员的;

6.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7.传递或收受小抄、笔记、书籍等资料或物品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夹带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对讲机、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手表等)或具有网络功能的电子设备或针孔摄(照)相机等偷拍工具进入考场,尚未形成作弊事实的;

2.调换试卷或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3.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进行场外答卷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无线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如手机、手表、对讲机等)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有两次作弊行为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三条考场外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向场内考生传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或资料,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应视作弊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与场内考生同等纪律处分。

第四条考生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此取得的成绩无效,获得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视为无效,其证书予以注销并收缴。

第五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雷同卷的,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六条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考试违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后,由考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根据学院意见,结合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并告知学生,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下达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第十条考试违规、作弊行为处分的解除按《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83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