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济医院字〔2017〕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济宁医学院章程》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见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尚不构成上述违纪处分的行为,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学生公开检查等,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受违纪处分期间再次违规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或违纪群体为首的;
(八)胁迫、贿赂、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九)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由学校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报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设置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上级或学校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查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的,由学院查证并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或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学院负责考察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依照《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经教育不改或受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应给予比原处分高一级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其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以处分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所作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10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一式两份:学院和相关部门各留存一份)。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学院记录在案。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依照《济宁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学校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相关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管控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违禁电器,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第二节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司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给个人或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害公私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产,除赔偿损失和按有关条例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从重处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骗取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除进行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有关条例处以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条例,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五节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破坏考试秩序或考试作弊者,根据《济宁医学院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请假、销假、旷课的处理:
(一)请假:学生因病因事离开学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校。准假权限分别为:辅导员3日以内、二级学院3日以上7日以内,7日以上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按旷课处理;
(二)销假:请假期满后,必须到相应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时按实际开课计划计算。离校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6学时计。
第二十九条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扰乱学校公共场所(如公寓、教室、餐厅、实验室等)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等扰乱管理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因酗酒、哄闹、燃放炮竹、抛掷撬砸物品或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消防、用电的相关条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参与或组织、策划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犯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媒体、信息化管理条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修改、复制、移动、破坏、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和损失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故意传播或应用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系统中,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损失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正常工作,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节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医疗条例,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除收回所获利益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婚同居造成恶劣后果,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玩弄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学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济宁医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济宁医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