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4737

考试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保证课程考核质量,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增加考试信度,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考试管理规定。

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一)考试工作实行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的教务处负责制。

(二)为加强考试的领导,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学成立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各院(系、部)及学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考试,检查和协调全考试工作,对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理。

(三)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培养计划中所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必须取得学分的其它有关环节,均要组织考核。

(二)凡课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组织统一考试。

(三)学期末结束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的日程、考场及监考人员的组织安排,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由院(系、部)安排,考试安排应报教务处批准和备案;考查课程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考核完毕,由院(系、部)组织安排。

(四)所有课程的重修考试和补(缓)考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未经统一安排,擅自进行补(缓)考者,补(缓)考成绩无效,并按教学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考前的准备工作

(一)考前由教务处组织召开各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会议,布置期末考试的安排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学习学有关规定。

(二)各院(系、部)要定期召开考前会,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及时传达学的考试安排及有关规定。

(三)清理教室。考前由学生处负责安排专人清理考场,要求地板、墙壁和课桌内外无杂物、纸屑和文字等。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人检查考场内门窗、桌椅及灯光情况,并及时维修,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四、命题与试题的印制、保密工作

命题是考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要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培养,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命题与试题的印制和保密工作要严格按照《济宁医学院关于学生成绩考核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五、监考工作

(一)监考人员组成

学校所有在职教工都有监考的义务。凡是我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考试(如期末考试),各院(系、部)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本部门教工总数的80%以名单形式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人员。

(二)监考人员资格

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工。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或交换监考任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考人员的,个人须提前提交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后报考试中心备案。

(三)各学科教研室主任担任本学科考试主考人。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监考人员事先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五)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在考试期间应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迟到或不到、在考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等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规定严肃处理。

六、考试总结

评卷结束后教研室应立即组织教师对试题和学生成绩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改进教学工作。

七、考试纪律

(一)严禁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论处。

(二)各级考试检查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考试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考人员要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如有违反,将按《济宁医学院关于教学差错、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学生参加考试要遵守《考生守则》,如有违反,将按《济宁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济宁医学院监考人员守则

2.济宁医学院考生守则

3.对违纪和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二○○七年七月修订

  

  

  

  

  

  

  

  

  

  

  

  

  

  

附件1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做好考场检查和监考工作,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地点、规定程序领取试卷,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私自开封和泄露试题内容。

三、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对号入座,清点人数,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四、监考人员按规定方法负责分发试卷,并计数发出试卷的份数,多余的空白试卷交主考人员保管。

五、监考人员应于开考30分钟后准确地统计考场内考生人数,并与实际试卷份数核对无误。

六、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解释考题。属于考题和试卷印刷、装订方面的问题,由主考向考生说明、更正。错发的试卷或发出的缺页、重页试卷应予以更换。

七、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后30分钟完成核验考生证件的工作。

八、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各自负责的监考范围内认真巡视,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九、监考人员要严肃维护考场纪律,履行职责,发现考生违纪或舞弊时,应及时将有关证据连同试卷一起没收,令其退出考场,将违纪或作弊情况详细写在考场记录上,考后立即将考场记录报主考,主考汇总后报教务处。

十、监考人员不得暗示或指点考生答题,对协助考生作弊或包庇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抓紧时间完成答卷,一经宣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命令考生停止答卷,并立即收回试卷。

十二、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原地即时清点试卷份数,并与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考生的试卷按考试班级封装,并在试卷袋和试卷封皮上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然后连同考场记录一并送交主考。监考人员清点考卷份数时,应要求考生在原座位处安静等候,不得走动或擅离考场。若发现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符时,有关考场的主考人员应立即组织监考人员在场内与考生进行核对并报告教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附件2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服从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管理。

二、考生须按要求携带本人证件(必要时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规定证件)入场考试。

三、考生应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四、考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应及时向教务管理部门请假并获得准许;请病假的考生须出示医生证明,并按缓考处理,未曾依照规定程序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不应试的考生,以缺考论处。

五、考生只能携带考试所必需的文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书籍、笔记本、纸张、小抄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六、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编号对号入座(或按指定位置间隔入座);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擅离指定座位或交换座位。

七、考生进入考场就座后,必须将要求的证件置放于桌面的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考生不出示有关证件或出示证件不合格,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保持肃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抄袭、换卷、换答题卡、打手势等,如有违犯,按作弊处理。

九、考生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卷,字迹必须清楚,考生收到考卷后,必须首先清点试卷页数以防缺页,并逐页在规定位置写清专业名称、班级、学号和姓名。

十、考生不准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有关试题答案的问题。如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模糊可向监考人员提出,同学之间不准相互询问。

十一、考生确实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而需离开考场时,须经主考人员同意,该门课程按缓考处理。

十二、提前交卷的学生,于交卷后必须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区域逗留和喧哗。

十三、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考试。监考人员宣布结束考试时尚未交卷的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折好放在桌面上,静坐于原座位处,等候监考人员收取试卷。

十四、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行为。

十五、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考生在考场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将依照《济宁医学院对违纪和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3

对违纪和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任何违纪和舞弊行为。违纪者视其轻重,分别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考生应试期间的下列行为均以破坏考场秩序论处:

1.未经教务处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前来考场者;

2.携带被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制止者;

3.不按规定的考试座位就坐,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者;

4.破坏考场肃静秩序,且不服从监考人员制止者;

5.不服从监考人员制止的其他破坏考场秩序者。

二、破坏考场秩序的考生不得参试,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必须立即离开考场,有关考试课程以零分计。

三、 考生参加闭卷考试时的下列行为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应试期间携带与闭卷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以及通讯工具和其他被视为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的;

2.在自身体表、服装、桌面或其他携带物品等处书写与闭卷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的;

3.窥视其他考生试卷或考生之间交头接耳并形成作弊事实的;

4.考生之间以各种形式传递、交换、核对试题答案的;

5.找他人替代考试者和替代他人应试的;

6.其他被认定属于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考试作弊的考生,一经发现、核实,按以下办法处理:

1.考试作弊的学生,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重修、重考。

2.对夹带书籍、笔记、小抄、通讯工具和其他被视为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进入考场,不按要求将其放在指定位置者;在考试中交头接耳、偷看别人试卷或让别人偷看试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偷看书籍、笔记、小抄,考前在桌面上书写考试有关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传递小抄、调换试卷者,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偷窃试卷、场外答卷、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因考试作弊受到两次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