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
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济医院字〔2016〕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中青年教师国际化视野,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国际交流水平,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能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月以上的公派出国(境)研修项目。
第二章选派原则、名额及项目
第三条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定期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世界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研修。
第四条学校每年选派15名左右中青年教师赴国(境)外研修。
第五条 选派类别及期限: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含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项目,派出期限为3—12个月。
(二)留学基金委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留学基金委和学校1:1配套资助项目),派出期限为6—12个月。
(三)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派出期限为6—12个月。
(四)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派出期限为6—12个月。
(五)学校自筹经费派出项目,学校公派期限为6—12个月。
(六)其它项目,如相关部委或省市专项资助项目等。
第三章申请与派出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一般应为承担学校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专业或重要科研基地建设任务。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身心健康,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良,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在编在岗中青年教师。
第七条申请上级项目人员应具备项目要求的申请条件,申请学校公派项目人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来校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 派出人员应在当年度获得国外知名高校、研究院所或导师的正式邀请函件。同时,外语水平应当达到留学基金委资助或山东省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九条 派出人员若外语成绩未达到派出要求,须参加外语培训。
培训途径为:参加外语培训班学习和全国外语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或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对于参加外语培训,成绩达到派出要求者,凭正式票据学校给予报销相关费用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执行出国(境)项目人员回校后工作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内进修、访学、国(境)外研修项目或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需要学校配套经费的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及学校资助出国研修项目,最多执行一次。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人事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布置中青年教师赴国(境)外研修具体任务和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填写《济宁医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业绩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申报人选的具体情况,依次推荐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山东省留学基金委、山东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学校自筹经费派出项目、专项出国留学等项目的选拔。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后,将推荐选派人选及其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第十五条 人事处组织专家,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文件,对推荐选派人选进行评审,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选派人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优先选派省级以上和校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省级团队骨干成员,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等。
第五章资助与待遇
第十七条依据项目类型,派出人员相关待遇如下:
(一)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国家全额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留学基金委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按基金委要求,留学基金委和学校按1:1比例共同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山东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项目:主要由山东省财政提供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学校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四)其它政府派出项目视具体情况,参照上述项目待遇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自筹经费派出研修项目,学校资助经费8万元/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批准月份计算资助经费),同时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
第十九条在上级和学校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
第六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条派出人员的留学身份、国别、期限、留学单位等以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审批文件为准,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二十一条 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公派留学管理办法。派出人员若属留学基金委公派人员,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同时与学校签订《济宁医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协议书》;若属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及学校公派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济宁医学院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其他项目派出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派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种形式的国内外访学或研修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在国(境)外研修期间,派出人员应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参与学术交流等活动;应从学校发展的角度,主动与研修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派出人员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帮助和督促派出人员做好出国前各项准备工作,按期派出,按期回校,采用多种方式关心派出人员,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派出人员每半年须向学校和所在学院报告国外研修情况;如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或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与学校和所在学院联系。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派出人员回国后须在一周内到学校和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提交国外研修总结。回国一个月内,向师生汇报研修工作及研修成果,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计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国(境)外研修期间,派出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民族习惯,遵守国家及省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若有以下行为之一,须偿还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并付违约金。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单位;
(三)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
(四)从事与学术研修无关活动而影响正常研修计划执行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派出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政策、规定、纪律及《济宁医学院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