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重视和加强我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调动教师和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创新,表彰先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鲁学位[2001]14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原则
第三条 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由各院(系)负责。要求各院(系)在论文答辩的基础上,由本院(系)答辩委员会从应届获得学士学位者的毕业论文(设计)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论文(设计)。评选名额根据各有关院(系)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按比例下达,原则上不超过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的2%。
第四条 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要突出论文内容的创新性,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院(系)评选的校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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