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时间:2019-06-17浏览:199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校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二、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采取措施,保证优秀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要积极鼓励,周密安排,切实保证每一位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尤其提倡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如无特殊原因,不服从各教学单位安排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将不再聘任其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四、确有特殊原因,于某一学年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五、要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的制度,为教授或副教授上好本科生课程当好助手。

六、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授或副教授,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七、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邀请校内外知名教授为本科生开设任选课、讲座等,努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