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修课的管理规定

时间:2019-06-17浏览:249

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学科发展趋势、多学科交叉渗透以及学生的知识与智能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选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三类。为了不断完善学分制,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实现厚基础、宽口径、多方向的培养目标,进一步加强选修课的管理工作,保证选修课的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修课开设原则

(一)根据学校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学科发展趋势、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的需要开设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非限定性选修课”。学生必须在规定学期内修读限定性选修课,并按规定修满非限定性选修课学分。

(二)全校性选修课课程内容应丰富多样,既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可以是某一学科的延伸和拓宽或是学科的前沿知识。选修课程应具有时代性、综合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开新课的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要注意加深与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要充分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面向全校或院(系)各专业开出高品位的人文与科学教育类课程,注重科学与人文知识相结合,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三)各院(系)的专业基础选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课必须列入专业教学计划,全校公共选修课须经教务处、相关院(系、部)及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确定。所有正式开出的选修课均要求有合适的教材或主要参考书。少数短期内无合适教材,但确系需要开设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短期内采用自行编印的讲义,但需积极准备教材。所有非限定性选修课教材,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对暂时还不具备开设条件的新学科,可以以讲座形式开设。讲座经院(系、部)同意后即可进行安排,不规定考核,不记学分。

(四)选修课原则上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鼓励已获博士、硕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结合专业特长,积极开设选修课和学术讲座。

二、开设非限定性选修课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除学校制定选修课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外,各教研室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可自行申请开设非限定性选修课。申请开设非限定性选修课须先填写《开设非限定性选修课申报表》,并附教学大纲、300字左右课程简介、任课教师、听课对象情况及推荐教材,经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负责对非限定性选修课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等的审核,批准后列入非限定性选修课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凡承担非限定性选修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根据相应文件计算其教学工作量。

三、选修课的管理

(一)限定性选修课一般按考查课对待,根据学时定学分,成绩以百分制计。非限定性选修课每门课一般控制在16学时以内,计1学分,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计;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考,不计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