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时间:2019-06-17浏览:164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流程,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增加考试信度,使考试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命题

(一)考试课程命题。期末考试课程的命题,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教研室命题:没有建成试题库的学科,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命题,同时出A、B两套同质、同量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命题时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难易适当,一般应掌握60%的试题属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考核灵活运用本学科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10%的试题检查学生创造思维的能力。

试题产生后,应于考前一周将A、B两卷及《试题申报表》报送学院(部)审核,选用试卷由学院(部)决定。《试题申报表》填写完整由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2.网络试题库组卷

(1)题型  参照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以选择题(A1、A2、A3、A4、B1型)为主,可辅以适量主观题(论述题、病例分析题,一般不超过总分值的20%)。

(2)题量  选择题以80~120题为宜,含有主观题时可适当调整。

(3)试题构成比

①题型构成比:A1/B1(30%)、A2(50%)、A3/A4(20%);

②难度构成比:难(10%)、中(50%)、易(40%);

③知识点分布:了解(10%)、熟悉(20%)、掌握(70%);

④认知分类:记忆(30%)、理解(50%)、应用(20%)。

(4)试题参数

①难度系数:0.7~0.8为宜(即满分为100分时学生平均分在75±5分);

②区分度:至少大于0.13(大于0.3为合格);

③标准差:成绩标准差一般介于7~12之间;

④分数分布:基本符合正态分布,无明显的偏态、异态分布。

(二)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需单独说明。凡有60%的学生在考试1/2时间内交卷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限制试题的重复使用。要求各门课程所出考试题目与近五年考题不能出现原题重复,如确需重复,应严格控制重复数量,重复数量不得超过20%。

(四)网络试题库生成的试卷通过系统提交所在学院(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教研室命题试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通过后,由教研室指定专人按学校统一的要求和格式打印并保管。保管试卷的人员应于考前一周到教务处领取送印通知单,送指定地点印刷。试卷印刷完毕,底版和废页当场销毁。

(五)凡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有泄密现象发生,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课程考试纸质试卷(包括未使用的A卷或B卷)由各学院(部)保存,不得随意处理和销毁,保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一年。到期试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批准后,统一组织销毁。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法应根据教学目的和学科内容特点,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包括论文答辩)、实验(实习)操作等多种形式,要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进行实验技能、诊治能力等方面的训练考核。

三、考试工作

(一)组织领导

1.考试工作实行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的教务处负责制。

2.为加强考试的领导,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以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各学院(部)及学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考试,检查和协调全校考试工作,对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理。

3.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考核基本要求

1.培养计划中所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必须取得学分的其它有关环节,均要组织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应于授课前向学生公布。

2.凡课时、大纲相同的课程必须组织统一考试。

3.学期末结束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的日程、考场及监考人员的组织安排,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由学院(部)安排,考试安排应报教务处批准和备案;考查课程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考核完毕,由学院(部)组织安排。

4.所有课程的重修考试和补(缓)考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未经统一安排,擅自进行补(缓)考者,补(缓)考成绩无效,并按教学事故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考试前期准备

1.考前由教务处组织召开各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会议,布置期末考试的安排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学习学校有关规定。

2.各学院(部)要定期召开考前会,对学生进行考前教育,及时传达学校的考试安排及有关规定。

3.清理教室。考前由学生处负责安排专人清理考场,要求地板、墙壁和课桌内外无杂物、纸屑和文字等。

4.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人检查考场内门窗、桌椅及灯光情况,并及时维修,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四)监考

(一)监考人员组成

学校所有在职教工都有监考的义务。凡是我校组织的考试,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考试(如期末考试),各学院(部)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本部门教工总数的80%以名单形式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人员。

(二)监考人员资格

监考人员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工。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或交换监考任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监考人员的,个人须提前提交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更换。

(三)各学科教研室主任担任本学科考试主考人。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监考人员事先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五)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在考试期间应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对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迟到或不到、在考场内从事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等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规定严肃处理。

四、补考、缓考、旷考

(一)补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只能参加重修。

(二)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确实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特殊疾病需要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因事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的,需有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示相关证明;

2.同一门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

3.缓考申请一般应在考前两天提出。确因考试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无法参加考试,必须向监考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事后须补办缓考手续,不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4.凡经批准允许缓考的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正常安排的考试,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无效,且不允许参加缓考考试。

5.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或在规定缓考考试时间未参加考试者,只能参加重修。

(三)旷考

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该门课程。

五、重修及免修

(一)重修

1.重修范围:

(1)凡旷考或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一律参加重修。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重修后最高分记载;

(2)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3)有实验环节的课程重修,原实验环节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验环节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验环节部分一并重修;

(4)课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只能重修,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2.重修学生自主选择时间跟班听课并随下一级学生参加考核。

3.重修办理程序

(1)参加重修的学生每学期第三周前申请重修,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所在学院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并报教务处。

(2)教务处将重修名单汇总审核后发布重修名单。

4.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随下一年度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结业考核进行,考试旷考者必须重新申请重修。

5.课程重修应按要求缴纳重修费,不按时缴纳重修费用的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二)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免修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