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学生选择和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学生转专业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原则
(一)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安排,择优办理学生专业调整工作,一经转入新专业,原则上将不再调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仅限于学校一年级普通全日制有学籍在校本、专科生,专升本学生不在转专业范围。
(三)春季高考学生只允许在招生类别范围内转专业。
(四)跨文、理科大类或跨不同培养层次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五)跨不同招生录取批次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六)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贯通培养等特殊培养类型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七)转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末进行,学科门类相同、学制相同的专业原则上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15%以内;学科门类相同、学制不同或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原则上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10%以内,如学生成绩符合转专业条件但未提出转专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严格按照本专业总成绩排名前50%依次进行递补。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条件
(一)学生满足上述转专业原则并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申请转专业:
1.政治思想表现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第一学年必修课、Ⅰ类选修课均考试及格,且必修课、Ⅰ类选修课课程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要求。
(二) 下列特殊情况可以调整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录取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2.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出国留学或学校批准休学的,入(复)学时学校已停办其原录取专业的。
第三条 转专业程序
(一)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一般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
(二)各学院(系)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成绩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公示,公示人数不超过转专业比例,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将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表及汇总表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不通过者退回原专业,复审通过者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四)教务处将学校审定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学院(系)及有关部门、单位,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复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五)批准转专业学生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有关要求
(一)转专业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学院(系)应高度重视,加强转专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原专业与转入新专业学科门类相同、学制相同的随同年级新专业学习,原专业与转入新专业学科门类相同、学制不同或学科门类不同的随下一年级新专业学习;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转出专业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互认学分及成绩;因培养方案不同而未修读的或课程要求差别较大的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应参加补考并取得相应学分及成绩,需补修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审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教学单位及学生本人,补修课程一般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也可根据教学计划由学生选择性进行随堂修读。转入新专业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规定和要求方能准予毕业,并根据学位条例的要求取得相应学位;
(四)学生转入新转业后,有关费用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