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的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促进良好学习风气的形成,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 学业预警条件。凡具备以下任意一条者给予学业预警:1.一学期课程考核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体育课程除外)的;2.一学期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3.一学期课程考核有两门课程无故旷考的;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包括10学时)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5.有其他影响学业完成的情形的。
第四条 课程考核仅包含必修课、限定性选修课。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判零分的课程,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本门课程计算在不及格课程内。凡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条 学业预警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系、部)于每学期补考后两周内进行审核,确定预警名单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复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学业预警工作流程。1.教务处负责向相关院(系、部)下达正式预警名单。2.院(系、部)向达到学业预警条件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并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参加课程辅导。3.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院(系、部)向学生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留存邮寄证明,提醒家长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院(系、部)应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若家长来校不便,则至少保证每学期两次以上的主动与家长电话联系,并做好记录。对家长寄回的反馈材料,各院(系、部)要及时整理,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