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守则

时间:2019-06-17浏览:49

为了加强和规范招生宣传工作,督促招生宣传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教育部及有关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守则。

一、热爱学校,熟悉校情,牢固树立校兴我荣的神圣使命感与责任感。

二、认真学习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学校的招生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招生宣传培训。

三、团结协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领导,特殊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擅自处理。

四、严格按照《济宁医学院招生宣传手册》的规定,客观、准确地宣讲招生政策,不夸大其辞,不妄自菲薄,不随意表态。

五、积极拓展宣传渠道,不断提高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努力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