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作风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和完善“课程内实验—综合性实验—独立设课实验”三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模块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各不相同。
(一)课程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二)集中综合性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群为起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
(三)独立设课实验: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础,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公开出版的实验教材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全校本科学生开放,在开放实验室开展自主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系(院)、部制定,教务处负责组织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三类。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教学计划经学院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或教学改革)需要增减学时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系(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新开实验课应由系(院)、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师资状况以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完整性(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完成论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和独立设课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为单位。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具体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所适用的专业年级。
2.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目的与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主要的仪器设备名称和配备套数
4.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5.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实验分组;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7.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四章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内容的起点,设置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综合运用以及主动设计,形成具有基本性实验、提高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不同层次所组成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第七条 对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学生受益面小)或国家严格控制的麻醉精神类药品,而又不利于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实现。
第八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内容,须由教研室或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科,经系(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核准。
第九条 实验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操作性、验证、综合、设计性、研究实验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二)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四)综合性实验:是指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后,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设计性实验:是结合教学或独立于教学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实验。一般是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开设时可由实验指导教师给定题目、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六)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各系(院)部、实验(中心)室应加大实验内容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重,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必须占所有实验课程的80%。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由各实验室进行组织,由所在系(院)、部负责管理。
实验教学任务由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确定,各系(院)部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及已批准的变更、新增实验项目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实验授课计划。教务处汇总授课计划后,下达至系(院)、部和实验(中心)室。实验(中心)室要根据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试剂的准备工作。仪器设备配置按照实验室建设规划中要求的年度计划(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执行,其他时间不受理仪器设备临时申购计划;需要申购的实验教学低值易耗材料应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以前将计划一次性报送实验室管理科。因学校教学任务调整而造成的临时申购计划,应填写《济宁医学院实验教学低值易耗材料临时申购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前四周内报到实验室管理科。
第十一条 各系(院)、部、实验中心(室)和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教学计划确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开课,并按课表和进度表授课。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系(院)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教学文件及相关实验教具。
第十三条 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原则上要求公共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操作实验 l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 2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学科选修课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而定。
第六章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