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高等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使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修订如下: 一、评估的组织 (一)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教务处会同督导组、各系(院)、部组织教学督导专家、有经验的同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实施由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组织。 二、评估实施办法 (一)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包括教学督导组专家评教、同行教师评教、教学管理人员评教和学生评教。 (二)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安排本学期课堂教学评估的课程和被评教师。 (三)被评教师为学校任课教师,每位任课教师的受评次数为两学年至少一次。 (四)教学督导组专家、同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通过听课对授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填写课堂教学听课评议表,由授课教师所在系(院)、部汇总后,将评议结果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并将本部门授课教师评议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 (五)学生评教一般安排在每门课程结束前或结束后一周进行,若该门课程教师超过6人(含6人),评估则分为两次进行。被评教师授课计划学时一般不应少于6学时。 (六)学生评教的参评班级随机确定,评估表由组织者(至少两人)当场发、收并立即加封签名,对每位教师的参评班级一般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班。 (七)每学期学生评教结果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至少两人)应用微机统计,并将结果书面送报各系(院)、部,由系(院)、部负责通知教研室和被评教师。教师如有疑问可向教务处查询。 (八)教务处每学期应对课堂教学评估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写出分析报告。 三、评估结果的使用 教学督导组专家、同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议结果和意见反馈给授课教师,被评教师应根据评议的结果和意见进一步改进教学。学生评教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选优秀教师、教学优秀和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之一。教学督导组专家、同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议结果或学生评教结果不合格的教师,暂缓安排教学工作,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教师经本人整改,可再次申请试讲,通过后方可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 2.课堂教学听课评议表(督导组、同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用)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