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济宁医学院2009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宁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济宁医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八条 校址
济宁校区: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45号,邮编:272013。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学苑路669号,邮编:276826。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研究生和专科教育。
第十一条 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
济宁医学院创建于1952年;1959年全国院校调整改为济宁医学专科学校;1987年1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重新定名为济宁医学院,1997年以优异成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08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成绩为优秀。
学校现有济宁和日照两个校区,占地总面积798067.8平方米(1198.3亩),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56544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95462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32亿元,多媒体教室座位14629个,教学用计算机2238台,馆藏图书总量为157.7万册。学校拥有112个实践教学基地,10所附属医院中含直属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9所。
现有教职工902人,专任教师580人,其中教授58人,副教授131人;教师队伍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313人,占专任教师的53.9%。
学校现有基础学院、临床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精神卫生学院、护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药学院、管理学院、医学检验学系、口腔医学系、医学影像系、生物科学系、社会科学部、外语教学部和继续教育学院等15个院部系。学校现有20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理学、工学、文学和管理学等5个学科门类。
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直辖市)招生。目前共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2948人。建校57年来,为国家培养了4万4千多名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在近两次教学成果评选中,学校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省级教学成果奖8项,其中一等奖3项;现有省级精品课程5门,省级教学改革试点课程4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十五”以来,主参编教材105部,其中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3部,高等院校规划教材5部;学生在“挑战杯”科技竞赛活动中,共有24项作品90人次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学校设有山东省行为医学教育研究所等22个省级、厅(局)级、校级研究机构。行为医学实验室、心血管疾病诊治实验室、职业卫生与环境医学实验室为山东省重点实验室。近三年来,共承担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200余项,发表研究论文2000余篇;主编教材、出版著作50多部;获市厅局级以上奖励293项。学校主办的全国性核心期刊--《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和《济宁医学院学报》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学校多次组团赴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瑞典和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友好访问和学术交流,与澳大利亚南岸学院、美国俄亥俄州大学、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等10余所国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和深入。
学校先后被授予山东省“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校园”、“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山东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山东省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09年我校面向全国21个省(直辖市)招生,招生专业包括19个本科专业和6个专科专业。
本科专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精神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四年制和五年制)、医学检验、康复治疗学、药学、药物制剂、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医药卫生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方向)、公共事业管理和英语等。
专科专业:临床医学、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技术、药物制剂技术等。
第十三条 济宁医学院2009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保持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考生政审必须合格,体检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六条 除英语专业只限英语语种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到后改学英语);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的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计划列专科一批。
第十八条 录取遵循考生志愿优先原则,即根据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专业分配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同时兼顾专业间平衡的原则,尽量满足考生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将尽快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济宁医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精神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医学检验、康复治疗学、药学、药物制剂、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为40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为3600元/学年;市场营销、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3400元/学年;英语专业为48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济宁校区:600-1000元/人学年;日照校区:800-1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10%,所有学费按学年收取。
第九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生修业合格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要求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精神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医学检验专业具有报考检验师的资格;护理学专业具有报考执业护士的资格。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经审查,确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三条 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部门:济宁医学院教务处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45号
邮政编码:272013
招办电话:0537-2203697,2401797
E-mail: zsb0537@163.com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